收货人类型提单的收货人通常有三种填写类型:
第一种: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指示提单),是为了便于开证人转让提单,在货未到目的地前将货物转卖或者控制货物防止无单放货。
第二种:To order of xxx Bank,银行为收货人。这种情况下,是该银行给开证人融资,银行担心钱货两空,所以,特此规定银行为收货人,就是为了控制货权。正常情况下,开证行不愿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当中,除非不得已,所以,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比例只占很小一部分。
第三种: XX COMPANY,具体收货人(记名提单),在某些国家根据当地的法律,收货人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单,甚至副本,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就是收货人的情况下,就可以提货。所以,除非买卖双方很了解的情况下,卖方是很少接受这种提单。
容易无单放货的国家有哪些?
中南美:美国, 巴西, 洪都拉斯, 萨尔瓦多,多美尼加,尼加拉瓜,哥伦比亚,危地马拉,哥斯达黎加以及委内瑞拉
亚洲:越南,印度和朝鲜
非洲:西非国家如安哥拉 刚果等
欧洲:土耳其
贸易习惯
一般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上consignee一栏,客户都要求写他们公司的名字。很少客户会接受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
作为shipper看来,最好所有提单上consignee都写To order of shipper,因为:
客户不能凭复印件直接取货;
客户在没给钱的情况下,不能出声明提单丢失,而从海关那提货;
客户不给钱,我们可以转卖,手续比较简单。
提货权法律依据
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如何确定谁是收货人?一般来说,法院判定收货人的依据主要有: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人的名称;
海关纳税单上纳税人的名称;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收货人栏中的标注名称和/或背书内容;
提货单(小提单)上提货人的名称;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进口方/买方名称;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通知人栏中的标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