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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收货人有哪些门道?

2022年03月15日 09:19:41 更新 2220 浏览 作者:百运网
海运提单收货人有哪些门道?

  收货人类型提单的收货人通常有三种填写类型:

  第一种: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指示提单),是为了便于开证人转让提单,在货未到目的地前将货物转卖或者控制货物防止无单放货。

  第二种:To order of xxx Bank,银行为收货人。这种情况下,是该银行给开证人融资,银行担心钱货两空,所以,特此规定银行为收货人,就是为了控制货权。正常情况下,开证行不愿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当中,除非不得已,所以,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比例只占很小一部分。

  第三种: XX COMPANY,具体收货人(记名提单),在某些国家根据当地的法律,收货人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单,甚至副本,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就是收货人的情况下,就可以提货。所以,除非买卖双方很了解的情况下,卖方是很少接受这种提单。

  容易无单放货的国家有哪些?

  中南美:美国, 巴西, 洪都拉斯, 萨尔瓦多,多美尼加,尼加拉瓜,哥伦比亚,危地马拉,哥斯达黎加以及委内瑞拉

  亚洲:越南,印度和朝鲜

  非洲:西非国家如安哥拉 刚果等

  欧洲:土耳其

  贸易习惯

  一般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上consignee一栏,客户都要求写他们公司的名字。很少客户会接受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

  作为shipper看来,最好所有提单上consignee都写To order of shipper,因为:

  客户不能凭复印件直接取货;

  客户在没给钱的情况下,不能出声明提单丢失,而从海关那提货;

  客户不给钱,我们可以转卖,手续比较简单。

  提货权法律依据

  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如何确定谁是收货人?一般来说,法院判定收货人的依据主要有: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人的名称;

  海关纳税单上纳税人的名称;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收货人栏中的标注名称和/或背书内容;

  提货单(小提单)上提货人的名称;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进口方/买方名称;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通知人栏中的标注名称。

快递
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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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Shenzhen
美国
United States
参考时效:6
运输方式: UPS-KR
¥53.50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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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United Kingdom
参考时效:5
运输方式: UPS-HK
¥42.60
深圳市
Shenzhen
德国
Germany
参考时效:5
运输方式: UPS-HK
¥41.33
深圳市
Shenzhen
澳大利亚
Australia
参考时效:6
运输方式: UPS-CN
¥40.69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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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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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时效:10
运输方式: FEDEX-HK
¥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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