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收货人的填写方式和选择对货物的所有权、转让性以及安全性有着重要影响。以下是关于海运提单收货人的一些关键点:
指示提单(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这种类型的提单允许托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将货物转卖或控制货物,防止无单放货。
提单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银行为收货人(To order of xxx Bank):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收货人是为了在贸易融资中控制货权,确保资金安全。
银行通常不愿意直接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易,因此这类提单的比例较小。
具体收货人(记名提单,XX COMPANY):
记名提单指明了具体的收货人,不能轻易转让。
在一些国家,根据当地法律,收货人可能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这增加了卖方的风险。
除非买卖双方之间有很高的信任度,否则卖方通常不会接受这种类型的提单。
容易发生无单放货的国家和地区:
某些国家,如中南美的美国、巴西等,亚洲的越南、印度和朝鲜,非洲的安哥拉、刚果等地,欧洲的土耳其,这些地方存在较高的无单放货风险。
外贸企业需要特别警惕这些地区的交易,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
客户一般希望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写上他们公司的名字。
船东则倾向于所有提单上的收货人都填写为“to order of shipper”,以保障自身的利益,比如防止买家未付款就取货。
法律依据:
如果发生争议,法院会参考海关进口报关单、纳税单、提单或运输单证上的信息、提货单、国际贸易合同及通知人信息来确定真正的收货人。
客户要求记名时的处理:
如果客户坚持要求记名提单,在装船前收齐全款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若未收全款,则应尽量避免签发记名提单,或者先签发TO ORDER提单,之后再改为记名提单。
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化学品等特殊物品,还需要注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提供MSDS等必要的证明文件。
了解并正确选择适合的提单类型对于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交接非常重要。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货运代理或法律顾问,以确保遵循最佳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