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时效:6
运输方式:
UPS-KR
¥52.5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款等相关规定,国际货运代理免税范围如下 :
服务主体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这里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服务内容 :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
结算要求 :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特殊地区规定 :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发票开具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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