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中旬,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两项重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一是对部分产品取消或下调出口退税率;
二是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这两项新政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外贸企业的成本和运营将带来直接影响。
1.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共计59项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2.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其中包括成品油、光伏产品、电池以及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等209项产品,其出口退税率由原先的13%降低至9%,降幅超过三成。
3.此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调整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进行界定。
在11月14日,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宣布,自12月1日起,将进一步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范围。
新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其启运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通过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均可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但需注意,危险品不在此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根据三部门2018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原启运港退税政策已涵盖泸州港、太仓港等位于泸州、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芜湖、南京、张家港、南通、苏州、连云港、青岛等地的港口。此次调整中,无锡(江阴)港被新增为适用政策的启运港。
同时,依据三部门2020年发布的《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启运港退税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也已有一批港口适用,包括滘心港、盐田港等位于广州、深圳、佛山、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珠海、江门等地的港口。
此次调整中,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等港口也被增列为启运港。
三部门还公布了内蒙古、广西、浙江、辽宁、广东等地区的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具体港口名单,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的适用范围。
对于那些依赖中国铝材、铜材等产品的国家和地区而言,退税政策的取消将直接导致进口成本的增加。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将使得中国相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一政策调整也将为中国外贸企业带来转型升级的压力和动力。面对成本上升和市场竞争加剧的局面,企业不得不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步伐,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以应对市场变化带来的挑战。
总的来说,出口退税政策的重大调整既是对中国外贸企业的一次严峻考验,也是推动其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契机。
1、调整出口节奏抢在政策实施前完成出口:企业可尽快安排相关商品的出口,确保在 2024年12月1日前完成申报,享受现有退税政策。
2、优化产品结构针对铝材、铜材等取消退税的商品,企业可评估出口的性价比,适时调整产品出口方向或转向内销市场。
3、重新核算报价对受影响的商品重新核算出口成本,并适时调整定价以维持利润率。
4、关注政策动态税务政策变动可能引发上下游产业链连锁反应,企业需保持与税务机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及时获取政策解读。
5、争取财政补贴或支持针对退税调整带来的冲击,企业可以关注地方政府可能出台的相关补贴政策,寻求支持。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影响范围广、力度大。企业需尽快制定应对方案,优化出口布局和财务规划,将政策变化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保持与税务机关和专业顾问的密切联系,确保合规运营,平稳过渡政策调整期。
启运港退税政策允许出口企业在货物从启运港报关后即可申请出口退税,而不必等到货物离境后再申请。这一政策旨在节省运输时间,减少资金占用成本。
适用的货物为集装箱货物,危险品不适用此政策。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需满足以下要求: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
在海关备案,且不属于失信企业。
启运港和离境港的具体名单可以在相关通知的附件中查看。
办理流程如下:
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生成报关单电子信息。
海关总署将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输给税务总局。
出口企业凭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报关单信息办理退税。
办理流程如下:
如果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且不再出口,需撤销报关单。已办理退税的货物超过2个月未结关核销,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
办理流程如下:
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