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的货物损失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若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为了获取保险赔偿而故意损坏货物、虚报货物价值等,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如未对货物进行合理包装、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要求操作等,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未使用合适的防潮包装导致货物受潮受损,保险公司通常不会对此进行赔付。
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发货人在发货时,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比如发货人交付的货物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在空运途中因该缺陷导致货物损坏,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发货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货物的重要信息,如货物的危险性质、特殊存储要求等,由此引发的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如果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经存在品质问题或数量短缺,保险公司不会对这些已有的问题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货物在装货前就已经有部分损坏或数量不足,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事后发现的这些问题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自然损耗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物理、化学性质等原因导致的自然减量或变质,如水果的水分蒸发、煤炭的自然散落等,属于正常的自然损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质缺陷和特性 :因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如某些电子产品的电池自放电导致电量耗尽、易腐货物的自然变质等,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市价跌落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货物价值降低,保险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例如,一批电子产品在运输途中因市场需求变化导致价格大幅下跌,这种市价损失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
运输延迟 :因运输工具故障、航班延误、交通管制等原因导致的运输延迟,以及由此引起的货物损失或费用,如货物因延迟交付错过销售旺季导致的利润损失等,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等
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灭失,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所在地区发生战争而被炸毁,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付。
政府有关部门的扣押、没收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以及因罢工、暴动、民众哄抢等社会异常事件造成的货物损失,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因核反应堆故障、核武器试验等核事件产生的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对空运货物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类风险具有特殊性和巨大的破坏性,通常不在一般的空运货物保险保障范围内。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可能会在除外责任的具体表述和范围上略有差异,因此在购买空运货物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明确除外责任的具体内容,以避免在理赔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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