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这一政策调整对于促进外贸出口、优化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我国为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退税效率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货物从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后,即可申请退税,而无需等到货物实际离境后再办理退税手续。这一政策旨在减轻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出口竞争力。
政策调整内容
扩大实施范围:
此次政策调整将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范围进行了扩大。不仅包括了原有的泸州港、太仓港等一批泸州、重庆、宜昌等地的港口,还新增了无锡(江阴)港等港口。
同时,在粤港澳大湾区,也增列了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等港口为启运港。
明确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需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
出口企业条件: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需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危险品限制:
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办理流程
启运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海关总署传输信息:
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后续数据传输与核销:
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至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
此次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出口企业的退税效率,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提高出口竞争力。同时,这也将促进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推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总之,财政部等三部门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举措,将为我国出口企业带来更多实惠和便利,也将为推动我国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注入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