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时效:6
运输方式:
UPS-KR
¥53.50
进出口货物申报时限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进口货物报关期限
基本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滞报金征收:若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14天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逾期每日征收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万分之五的滞报金。
二、出口货物相关时限
出口退关货物:应自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天内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三、特殊货物申报时限
进口转关货物:
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小时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并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也可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暂时进出口货物:
暂时进口货物应于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应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办理进口手续。
四、其他相关时限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可延期3个月。
报关员证件遗失补发:遗失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内补发。
总之,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限是海关监管的重要环节,各进出口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货物及时、合规地申报。同时,海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反申报时限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海关监管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