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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关税减免的标准和范围是怎样的?

2024年11月05日 14:17:57 更新 1227 浏览 作者:百运网

  进出口货物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其标准和范围如下:

  法定减免

  关税税额在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对于单票关税税额非常低的货物,为了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通关效率,给予免征关税的待遇。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这些物品通常是用于宣传、展示等非商业销售目的,不具有实际的商业价值,所以免征关税。例如,企业为了参加展会而携带的少量宣传资料、产品小样等。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基于国际间的友好往来、援助等行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给我国的物资可享受关税减免。比如,在国际救灾援助中,外国政府向我国捐赠的救灾物资等。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如果货物在进入我国海关、尚未完成放行手续之前就遭受了损坏、灭失等损失,根据损失的程度可以免征或减征关税。比如,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货物部分损坏的情况。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这是为了保障运输工具在跨境运输过程中的正常运行,对其装载的用于途中消耗的燃料、物料以及工作人员的饮食用品免征关税。例如,飞机、船舶等运输工具所携带的燃油、维修备件以及船员的食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我国根据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关于关税减免的约定,对符合条件的货物、物品给予相应的关税减免待遇。

进出口货物关税减免

  特定减免

  特定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在我国的一些特定经济区域,如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为了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对进出这些地区的货物给予一定的关税减免优惠。比如,在保税区内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货物,可能享受关税减免。

  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进出口的某些货物可以享受关税减免优惠。这是为了吸引外资、促进特定企业的发展。

  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对于用于科研、教学、医疗、灾害救援、公益活动等特定用途的货物,给予关税减免。例如,科研机构进口的用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医院进口的用于医疗救治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用于公益捐赠的物资等。

  临时减免: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等情况,在一定时限内对某一类或几种商品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这种减免具有临时性和灵活性,是根据国家的具体需求和政策导向来确定的。例如,在某些特殊时期,为了缓解国内相关产业的压力、保障市场供应等,对特定的进口商品实施临时关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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