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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国际空运货运发展,北京最高给予1000万支持(航空货运优惠政策)

2024年07月19日 10:00:31 更新 1093 浏览 作者:国际快递-百运网

  促进顺义区航空货运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顺义区航空货运产业发展,拓展首都机场第五航权,服务“两区”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二条 鼓励在顺义区内新设立基地航空货运公司运营发展,按照投放飞机数量给予支持。对顺义区内当年新设立的基地航空货运公司,投放运营3架以内(含3架)全货机的,给予共计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投放运营全货机数量超过3架的,对前3架给予共计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自第4架起,按每架4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叠加奖励。

  第三条 鼓励已在基地内运营的航空货运公司运行更多全货机,对在上一年度机队规模基础上,在首都机场当年新投放运营的全货机给予每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航空运输企业利用首都机场集货、进出港的国际(含地区)进出港货量,按当年实现进出港货量总量的同比增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以全货机或“客改货”形式实现进出港货量总量同比增量1万公斤(含)以内的部分,每公斤奖励0.5元;实现同比增量1万公斤以上至2万公斤(含)以内的部分,每公斤奖励0.8元;实现同比增量2万公斤以上的部分,每公斤奖励1元。

  以客机腹舱形式实现进出港货量总量同比增量1万公斤(含)以内的部分,每公斤奖励0.3元;实现同比增量1万公斤以上至2万公斤(含)以内的部分,每公斤奖励0.5元;实现同比增量2万公斤以上的部分,每公斤奖励0.8元。

  第五条 对航空运输企业利用首都机场通过行使第五航权等多种方式实现中转联运的国际(含地区)货量,按当年实现中转货量总量的同比增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实现同比增量500万公斤(含)以内的部分,每公斤奖励0.5元;实现同比增量500万公斤以上至800万公斤(含)以内的部分,每公斤奖励0.8元;实现同比增量800万公斤以上的部分,每公斤奖励1元。

  第六条 对货主企业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利用首都机场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费给予补贴。标准为运费总额的5%,每家企业最高不超10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建设国际集散仓和国际中转仓,开展国际物流集散和中转业务的,对企业当年在安全、环保、分拣、运输、信息智能方面单个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完成结算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投入支付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10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实施节能减排、碳中和等技术创新措施,加快航空货运产业能源优化升级。

  对企业新建仓储设施同步设计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或现有仓储设施屋顶实施光伏发电改造的给予首年用电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

  对企业在首都机场飞行区内利用“油改电”等绿色清洁能源方式进行地面作业的,对其当年新购置绿色清洁能源作业车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支持货机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碳排放。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航空物流枢纽建设,促进口岸通关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对企业利用保税仓储、保税备货等模式开展国家五类进口商品(进口水果、植物种苗、食用水生动物、进口肉类与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口岸业务的,凭天竺海关报关单给予年进口额500万美元以上部分0.15元/美元的外贸贡献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200万元。

  对企业建设冷链仓库、加工车间、智能设备等项目开展保税分割、鲜切、分装、追溯等业务,给予项目主体审定投资总额5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300万元。

  对企业通过首都机场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操作费、检验检测认证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企业申请海关分类监管、一般纳税人试点等可视监控与信息化系统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鼓励整车、平行车口岸发展,对企业车体运输仓储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鼓励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对企业文化产品进出口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第十条 全力提升航空货运产业营商环境,协助企业申报北京工作居住证、公租房、APEC商务旅行卡;协助企业协调海关提升通关查验时效,共同促进单一窗口便利化;协助企业协调空域管理部门落实航班时刻;支持首都机场增加安检设施设备、提高安检效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的航空运输企业(含航空货运公司)、航空地面服务保障企业、货主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仓储物流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如实申报信息、提供真实数据,如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数据骗取补贴及奖励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与顺义区其他产业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涉补贴及奖励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兑现。本措施未明确具体支持标准及金额的事项,由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审定;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顺义区航空货运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顺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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