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操作,大窑湾海关面向企业及公众,特别介绍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及审批流程。
什么是“直接退运货物”?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退运境外的货物。
哪些货物可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① 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② 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③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④ 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⑤ 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如何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未申报进口货物
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按照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已申报进口货物
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号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并先行办理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删除手续。
海关责令直接退运境外的进口货物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①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②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③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被责令直接退运的进口货物的办理流程
由海关责令直接退运境外的进口货物,海关将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而进口货物收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到《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报关单填写要求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1、“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2、“备注”栏填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3、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报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行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然后填写进口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单应当在“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1、直接退运货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货物退运至境外。
2、办理直接退运手续应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
3、办理直接退运手续要求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
4、直接退运的货物,海关不验核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进出口环节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5、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的,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可以免予填制报关单。
6、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由于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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