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品瞒报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上海某航运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违约金合计高达180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广州某物流公司作为托运人向原告上海某航运公司托运12个集装箱货物。在托运时,物流公司提交了“张冠李戴”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将危险品货物瞒报为普通货物。后在海事部门查验时被发现。
根据运输合同约定,如发生托运人瞒报危险品情况的,承运人有权要求补齐运费差额,并收取每个集装箱15万元的瞒报违约金。物流公司抗辩称,涉案运输中并没有发生危险品安全事故,航运公司未遭受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合计高达180万元,若不作调整,承运人将会从中不当获利,故请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酌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实申报危险品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也是预防危险品运输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被告物流公司套用其他货物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进行危险品瞒报,主观上故意明显,客观上将不特定多数的海上人命和财产置于危险境地,对该类行为应当给予鲜明的否定性评价。
虽然本案尚未造成危险品事故的严重后果,但违约金是否过高需将企业预防事故发生和危险品瞒报社会治理的成本纳入综合考量。且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是否被触发,完全取决于托运人,倘若船公司收取的瞒报违约金足以成为其重要获利来源,则正说明了危险货物瞒报之严重和猖獗,对此更应加大对违约金的支持力度,否则无异于助长抱有投机侥幸心理的企业以较低的违法成本继续实施瞒报行为。据此,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向航运公司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对物流公司有关调低违约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涉危险品运输的重特大事故多有发生,给生命财产、环境资源和产业链稳定造成巨大损害。实践中,一些企业出于逃避危险货物监管、降低运输成本、盲目追求出货效率等目的,屡屡心怀侥幸实施瞒报甚至谎报,对航运安全和海上平安城市建设埋下隐患。
上海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和全球瞩目的特大型城市,一旦发生事故,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本案对没有造成事故的瞒报危险品行为作出不予调低违约金的裁决,正是在“人民城市”理念指引下,明确昭示了倡导如实申报的司法价值导向,通过支持带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加大违法、违约经济成本,对危险货物瞒报形成强有力的遏制效应,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对保护生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船公司一再提醒货物瞒报的严重后果。
万海航运警告危险品如出现瞒报、漏报、货实不符等情况,一经查出,甲方须支付违约金USD100,000/UNIT。(船公司重申!关于货物瞒报/漏报/错报的通知)
东方海外也表示如有瞒报等行为,每个集装箱最高罚30,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