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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货物遇到海关稽查怎么办(海关稽查的对象有哪些)

2024年06月19日 13:44:46 更新 1395 浏览 作者:国际快递-百运网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简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的意义

  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它改变了传统的口岸监管模式,将海关管理延伸到企业内部和货物通关放行后,是海关正面监管的重要手段,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海关监管体系。多年来,海关稽查在强化海关实际监管、提升海关监管效能,监督和规范企业的进出口活动、维护正常进出口秩序,查发企业各类问题、保障国家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的对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① 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② 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③ 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④ 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⑤ 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⑥ 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

  ① 进出口申报;

  ② 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③ 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④ 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⑤ 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⑥ 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⑦ 其他进出口活动。

  海关稽查的主要程序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情况特殊的,可以由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海关稽查时,组成稽查组,稽查组人员不少于2人。

  (一)海关稽查行使的职权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① 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② 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③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④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二)被稽查人应当配合

  ① 依法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② 依法设置、编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期限保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③ 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三)相关方应该配合,如实反应

  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海关和被稽查企业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专业机构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五)稽查组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

  (六)海关稽查结论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被稽查人权利的保障

  ① 行政告知制度

  《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应书面通知被稽查人;海关实施稽查后,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可以对稽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海关在作出稽查结论时,应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② 行政救济制度

  对于海关稽查过程中及其后续处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稽查人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

  ③ 海关执法权限

  《海关稽查条例》规定了海关稽查中可以行使的职权,除一般性规定之外,对于一些行政强制行为和特殊情形,《海关稽查条例》对海关内部批准层级作出了严格限定,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例如,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时,以及稽查人员在实施查询被稽查人存款账户,查封、扣押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海关稽查处理

  少交税的,需要补征。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

  查封、扣押的有关进出口货物,排除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如果不构成犯罪,则行政处罚。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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