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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如何应对因记名提单导致的无单放货(遇到“无单放货”怎么办)

2024年05月03日 10:00:00 更新 1638 浏览 作者:国际快递-百运网

  无单放货

  最近有人提到“无单放货”这个词。正本BL在手,提单拷贝件也没法给客户,只给客户看了一下提单确认件。结果,货到港之后,联系不上客户,一查询显示的是柜子已经被提走了。这里我们就好好讲解一下“无单放货”!

  什么叫做“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正常情况下,收货方需要正本提单或电放或seaway才能提货,但却经常发生“正本提单在手,货居然已被提走”的情况。我们把这样的情况称作“无单放货”。

国际贸易

  这种交易方式的正常操作是:客户先付30%定金,我们做货,做好货后安排货物装运,然后拿到正本提单。接着把提单复印件给到客户,等客户确认提单信息OK,客户付余款,我们收到钱后寄正本提单给他,或者让船公司电放,然后再给到客户电放号,客户才可提货。

  这是比较常规的“无单放货”,其实我们还经常会遇到很多非常规“无单放货”的操作,例如什么单据也不需要,连提单复印件都不需要,就能把货提走!

  发生无单放货,外贸人是很焦虑的,因为大部分走海运的订单数额都不小,这种情况下不仅货物被收货人提走,而且无法收回货物的尾款。

  南美、西非等地区一些国家的法律允许无单放货行为。这些国家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由海关来决定是否放货给提货人。船公司在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下无权控制货物,那么货代和船公司就可以在法律上主张免责,风险就会由出口商(卖家)承担。

  为了避免这种政策性风险,建议您在与允许非正本提单发货国家的客户进行贸易往来时,在收到全部货款之后再发货,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规避相关风险。

  无单放货的高危国家/地区

  无单放货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已没有争议,但是在不少地区,基于其现实考虑,仍被视为合法行为。对于从事船运、外贸行业的人员,了解哪些国家地区允许无单放货,起作用可以说不言自明。

  拉美、西非等很多国家,均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都是可以无单放货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

  另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对记名提单副本提货是允许的。惯例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收回货款,即使出口企业掌握正本提单在手也是无济于事的。

  如何预防无单放货?

  签订CIF或C&M条款

  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M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接受指定船公司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严格按程序操作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如遭遇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也可以向提货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论上存在多种法律责任的竞合。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七条至第十条提到的抗辩理由外,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另依据第六条之规定,损失赔偿额按照CIF价(即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最后提醒您,无单放货适用特殊的一年期诉讼时效,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遇到“无单放货”怎么办?

  如何应对因记名提单导致的无单放货

  北美一些国家允许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向记名收货人无单放货,这种情况也容易导致卖家还没有收到货款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出口商与这些国家的客户进行交易时,应当尽量避免采取记名提单,可采取指示提单,在收到货款后,再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

  如何应对因FOB条款导致的无单放货让

  我国出口贸易中,FOB术语被相关企业广泛使用,根据目前普遍适用的《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规则的定义,买方需负责租船订舱、购买保险、办理进口报关清关手续,卖方需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并将货物交给买方安排的承运人。

  FOB条款之所以受出口企业欢迎,一个重要原因是作为卖方义务较少,既不用考虑后续的运输合同安排,又能将商品以较低价格(无需附加运输成本)报出从而具有竞争力。但这样的安排使得出口企业与承运人的联系度较小,在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套取货物的情况下,进口商甚至会主动要求由其安排运输合同或者指定某一船公司或货代公司,进而实施预先谋划的无单放货操作。

  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中的提醒,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现由商务部承担相关职能)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计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指令。一旦指定的境外货代与收货人串通搞无单放货,就会使出口商的货、款全落空。

  编外语

  “无单放货”并不是完全能确定会损失,有很多客户是因为资金周转不灵,跟指定货代协商了无单放货,先销售,再付款。也就是说有些客户虽然无单放货了,但依然会打款,只是会晚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积极地与客户保持联系,同时要追究货代的责任,不经过出货方的允许擅自操作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应找货代负责。

  如果是货代与国外买家恶意串通或者货代骗货,应该走法律程序。

  尽快联系、催促,尽量保留书面的证据。这里的书面证据,也包括相关电子证据,比如对方企业名称后缀的邮件。与个人的联系记录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属于电子证据。

  同时,尽快联系律师,发律师函、催收函,并尽快启动黑名单系统,给对方造成压力。

  尽快开始整理证据,做好诉讼的准备。特别值得注意的,海事诉讼的时效仅有一年(《海商法》第257条),中断时效也不同于一般时效。切莫被对方或是因为自己由于拖了时间,最后错过诉讼时效。

  需要提醒的是,建议约定争端解决的方式为仲裁,因为如果涉及外国当事人,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决是无法执行的,而仲裁可以执行,这将使得司法救济变成实质性救济。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方。

  在拿到生效判决后,就可以委托当地律师或者讨债公司挽回损失。

  以上便是本期百运网为您分享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任何国际物流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咨询百运网专业的国际物流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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