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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在日常的业务中可能会遇到实际付汇人并不是销售合同上境外客户,那么这种第三方付汇的情况是否会影响退税?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外汇管理局相关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第五条规定: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原则上外汇管理局对于外汇管理方面秉行的原则为 “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二、税务端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一大点规定:(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根据附件1第十点要求,如果是非合同方付的外汇我们可以例为其他原因 视同收汇,需要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相关佐证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方合同协议,约定第三方付款;第三方与合同方的关系,委托付汇信息等,具体以税局要求为准。
注:如果没有相关的佐证资料或者合理解释第三方付汇原由,那么很大可能银行不给收汇或者结汇,税务机关也无法承认属于视同收汇要求,从而导致收汇不齐不符合退税要求。 反之,没有相关出口依据的收汇也会引起外汇管理局及税局的关注。银行也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