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据制作
Export document production
制作出口单据对于确保国际贸易的合法性、高效性和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它们有助于确保货物安全地到达目的地,并保护各方的权益。因此,出口商和进口商都应该非常重视出口单据的准备和管理。
跟单汇票
在国际贸易中,跟单汇票是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主要凭证之一。
出票条款
在制作跟单汇票时,必须填写出票条款,以确保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这些出票条款应包括:
开证行名称:指明开立信用证的银行的名称。
信用证号码:确切标识信用证的唯一号码。
开证日期:信用证的发出日期,用于确定汇票的有效期限。
汇票金额
跟单汇票的金额必须与相关发票一致。如果采用部分托收或部分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分别填写两张汇票的金额,并确保它们的总和等于发票金额。在信用证项下,如果信用证没有具体规定汇票金额,那么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比,必须按照规定填写。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涉及佣金的交易中,其中发票金额基于含佣价,而开证行在支付时扣除佣金。
付款人名称
在托收方式下制作的汇票的付款人通常是买方。而在信用证方式下,付款人应为信用证开立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那么付款人应为开证行。
收款人名称
汇票的收款人通常是银行,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传递。在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是议付行。在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并且应以指示方式命名。此外,在托收方式下,也可以将出口方的名称列为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对汇票进行委托收款背书,以便交由托收行进行后续操作。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和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记账和报关纳税的凭据。
出口商信息
发票顶端必须包括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
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信用证中的信息一致。
发票标识
在出口商信息下方,明确注明"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
发票抬头
通常是国外的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下,除非有其他规定,抬头应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编号与日期
发票号码应由出口商按顺序编制。
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中的相关信息一致。
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差太远,必须在信用证的交单期限和有效期内。
装运地和目的地
必须与信用证中的规定一致,目的地应具体明确,以防止混淆。
运输标志(唛头)
如果信用证要求指定唛头,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
如果没有具体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
如果以集装箱方式运输,可以用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代替唛头。
发票上的运输标志必须与其他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一致。
货物信息
描述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的要求,且必须与信用证中所用的文字完全一致。
如果涉及重量,应列明总毛重和净重。
单价和总值
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得有矛盾。
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
总值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银行有权拒绝接受超值发票。
附加证明
可能需要提供附加证明,如费用清单(运费、保险费、FOB价)、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以及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
出单人信息
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必须标明出单人的名称。
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单人必须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根据"UCP 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一定需要签署,但如果需要签字,信用证中应明确规定。
运输单据
不同贸易方式涉及不同的运输单据,其中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在国际贸易中占主要地位。以下是海运提单的制作内容和注意事项。
托运人(Shipper)
通常是出口商,也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出于贸易需要,信用证规定了由第三方制作提单,例如货运代理,则可照办。
收货人(Consignee)
该栏又称提单抬头。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制作。
如果采用托收方式结算,通常制作成指示式抬头,例如写成"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避免制作以买方为抬头的具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通知人(Notify Party)
通常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通知的对象,通常是进口方或其代理人。
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则正本提单可不填,但副本提单中仍应将进口方名称和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提单号码(B/L No.)
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这个号码应与装货单(也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一致。没有编号的提单是无效的。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
必须填写所装船舶的名称和航次。如果中途转船,只填写第一程船舶和航次。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必须填写具体港口的名称。如果卸货港在不同国家有相同名称,必须加注国名。
如果卸货港采用选择港方式,必须全部列明。例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则在卸货港栏中填写"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
选择港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个,且必须在同一航线上,运费按最高者计收。
如果中途转船,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写在"最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栏内,同时可以在卸货港内填写目的港,并注明在XX港转船(W/Tat XX)。
唛头
必须与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及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如果有不同的包装方式,必须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以作为包装进行填列。
对于裸装、捆扎、件数不明确的散装货物,应注明"In bulk"。
货物名称可以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相抵触。
对于危险品,必须清晰写明化学名称、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险品规则号码(UN CODE NO)和危险品等级(CLASS NO)。
对于冷藏货物,必须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运费和费用(Freight & Charges)
本栏只填写运费支付情况。如果按照CFR和CIF条件成交,应填写"Freight Prepaid"(预付运费),如果按照FOB条件成交,一般填写"Freight Collect"(到付运费),除非买方委托出口商支付运费。程租船一般只填写"AS ARRANGED"(按照约定)。
如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写。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
按照信用证规定签发,用大小写数字分别填写,例如"(2)TW"。
信用证通常规定"全套"(Full Set),习惯上制作两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也可视为全套。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
除了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通常为装货完毕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
提单签发地点应根据装运地填写。如果船期晚于规定的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提前日期的提单,这被称为"倒签提单"(Anti-dated B/L)。避免使用"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是一种国际航运界的不正规做法,可能导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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