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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实现AEO互认的国家(地区)有哪些?
中国海关自2008年实施AEO制度以来,一直大力推进AEO国际互认,着力提升我国企业境内外通关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新加坡、欧盟等26个经济体52个国家(地区)签署AEO互认协议,其中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增加至35个,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
具体名单
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成员国(27个)、英国、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日本、白俄罗斯、智利、澳大利亚、哈萨克斯坦、蒙古、乌拉圭、阿联酋、塞尔维亚、乌干达、南非、巴西、伊朗、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菲律宾、中国澳门、哥斯达黎加。
AEO企业如何及时享受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
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中国海关在确认境外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AEO企业向已互认国家(地区)进出口货物时,一般需要将AEO企业编码通报给已互认国家(地区)进口商或出口商(具体以公告为准),由其按照规定填写申报,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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