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杂货包括以下几类:
1、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
百货服装、鞋帽,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厨房设备(灶具、炊具、厨具、餐具、)卫生洁具,日用杂货,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其他日用品(钟表、眼镜、箱包、灯具)。
2、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
文具用品,体育用品、体育器材,首饰,工艺美术品,集邮票品,其他文化用品(照相器材、摄像器材、乐器、玩具)。
3、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
矿产品、矿物制品,润滑油,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品及危险品)化肥、农用薄膜。
4、 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子及电产品:
机械电器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汽车摩托车零配件,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金属制品,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制冷空调设备。
5、 其他:
医疗器械(仅限一类医疗器械)殡葬用品、家具,装修材料,花卉,旧货,劳保用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花、鸟、虫、鱼(不含国家保护动植物)。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工商总局日前起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
工商总局日前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这一办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另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依法对辖区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