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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是指为了区别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命名的方式可以从商品功能、商品形象、商品产地、商品的象征意义等方面着手,一般以文字形式表示。
商品的通用名称,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电视机、计算机、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称只是指同一类商品的名称,不能用来区别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例如:计算机这一通用名称是无法用来区别“联想”公司生产的计算机与“长城”公司生产的计算机。
区别
1、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为公众所有,人人可以使用;而商标具有专用性、专有性。
2、商品的通用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称是用来区别同种类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而商标虽然也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但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
3、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不仅不能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销售者,而且还会把本该属于公众使用的称呼变成特定人独占,造成不应有的垄断;
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例如:21金维他、茅台酒、两面针牙膏等,他们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称,又是商品的注册商标。
4、商品的名称系自然产生,无须办理任何手续;注册商标必须经过申请核准后才能成为注册商标。
5、商品名称一般情况下不受法律的保护,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如果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如:阿司匹林、尼龙)的所有人对商标使用不当、保护不当,有可能导致该商标自然转化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通用名称,从而使商标失去显著性(可识别性),而此时,商标所有人就丧失了对该标志的独占垄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