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国利益,平衡因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即232措施)给我国利益造成的损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15%。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25%。
三、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
四、加征关税后,有关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加征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五、本通知自2018年4月2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我国倡导并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对美中止关税减让义务是我国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维护我国利益而采取的正当举措。
附:对美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商品清单及加征关税税率
商务部回应对美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希望美方尽快撤销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自美进口的128项产品加征15%或25%的关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
3月23日,商务部发布了针对美国进口钢铁和铝232措施的中止减让产品清单,并征求公众意见。3月31日,评论期结束。评论期间,大量民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措施及产品清单表示支持,赞成政府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和产业利益,部分民众还建议增加措施力度。经过评估,决定对自美进口的128项产品实施上述措施。
中方认为,美方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采取232措施,滥用世贸组织“安全例外”条款,实质上构成保障措施,而且其措施仅针对少数国家,严重违反了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基石的非歧视原则,严重侵犯中方利益。3月26日,中方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在世贸组织向美方提出贸易补偿磋商请求,美方拒绝答复。鉴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可能,3月29日,中方向世贸组织通报了中止减让清单,决定对自美进口部分产品加征关税,以平衡美方232措施对中方造成的利益损失。
中方对美方中止履行部分义务是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正当权利。希望美方尽快撤销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措施,使中美双方间有关产品的贸易回归到正常轨道。中美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合作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双方应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彼此关切,实现共同发展,避免后续行动对中美合作大局造成更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