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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费用指为了证明赔案是否成立而产生的用。包括检查费、鉴定费等等。原则上只确定赔案的成立,保险人才予负责。额外用与保险标的损失金额无关,不得合并起认为超过了免赔额就可向保险人求偿 (免额只能从保险标的损失金额计算出来,例损失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免赔) 。但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即使赔案成立,保险人也要负责额外费用,例如,进一步检查,船舶搁浅后的船底并无损伤赔案不能成立,保险人仍要负担检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