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性销售指当事方通过协议约定,生产商在特定区域内,只向一家销售商供应产品,由其在该地域内转售。同时,该销售商不得在生产商分配给其他排他性销售商的专属领域内,主动销售该产品。
排他性销售也称独家销售协议,它是两个企业之间订立的协议,其中一方向对方承诺,出于转售某种商品的目的,它在某个市场或该市场某地区只向对方提供商品。独家销售协议在实践中是运用最广泛的纵向限制协议。这种协议有两个特点,第一是“独家”。如果一个生产商在一个合同地域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销售商订立了销售协议,这些协议就不能被称为是排他性销售协议。第二个特点是“销售”,即这种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销售商品。如果一方当事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仅是为了自己使用或者消费,这就不是独家销售协议。
一般来说,一个生产商不会只与一个销售商订立排他性的销售协议。如果他同时分别与很多销售商在不同地域订立排他性的销售协议,这样的协议也称为独占地域协议(exclusive territories)。排他性销售协议一般都规定,销售商可以在合同地域内排他性地销售产品,生产商以及生产商的其他销售商不得在该地域销售产品,排他性的销售协议绝大多数是独占地域的协议。
现代企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产品品牌的竞争,因此生产商迫切的需要销售商尽力推广和销售自己的品牌,而现实情况中销售商却并不愿意付出这种努力。这是因为,在同一地区还存在其他销售同一品牌的销售商的情况下,如果某销售商为推广和销售该品牌付出了努力,则该销售商促销努力所导致的增长的销售量会被其他销售商分享,也就是说该销售商不得不为别的销售商做“嫁衣”,这是付出努力的销售商所不愿意的。排他性销售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排他性销售的生产商通过在每个区域只任命一个销售商的办法,保证了该销售商促销其品牌应得的回报。
竞争法理论一般认为,品牌间竞争比品牌内竞争更为重要。虽然排他性销售限制了每个地域销售同一品牌的销售商的数量,减弱了品牌内部的竞争,可能和法律保护竞争的目的相违背,但排他性销售使每个生产厂家的产品都得到了自己销售商的积极推广和销售,各品牌之间的竞争加剧,因此在法律上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排他性销售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危害竞争的消极效果。如当市场内的某产品品牌比较少、品牌间竞争不充分、品牌内的竞争很重要时,如果仅剩的品牌采取排他性销售,则将会消除品牌内竞争(由于这时品牌间的竞争很弱,这实际就是消除了竞争)、分割市场、助长价格歧视。而如果大部分或全部的生产商都采用排他性销售方式,则会便利于生产商之间或销售商之间通谋,形成价格卡特尔垄断市场,而这是各国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