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在即,钻戒却在邮寄路上不翼而飞,准新娘李女士一怒之下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钻戒价值近5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通州法院8月29日发布消息,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李女士3万元,退还运费18元、包装服务费1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李女士即将在老家结婚,她提前通过快递公司将五年前购买的钻戒寄回老家,以准备典礼事宜。次日钻戒抵达,李女士委托的收件人验货时,发现胶带封口完好,但装饰盒内钻戒不翼而飞。
结婚钻戒没了,李女士认为自己在物质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李女士说,钻戒的购买价格为28999元,但这是五年前的价格,现在它的价格已上涨为48999元,并提供某宝店铺中类似钻戒价格网页截图予以证明。她要求,快递公司要赔付钻戒款48999元及精神损害2万元,并返还快递费19元及盒子中的钻戒证书等。
快递公司则表示,认可是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李女士的钻戒,可以在保价范围内,按照钻戒标牌价格给付全额赔偿金28999元,并同意返还运费19元,不同意其他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有效,货物丢失,承运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女士在投保时候已阅读用红色字体标注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并打钩表示确认。对于快递公司应赔偿李女士的金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和快递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在保价选择界面上载明物品价格在1000元(不含)以上时,保价费用=物品价格*5‰。李女士保价费用为150元,并且在保价界面上注明的“托寄物灭失时最高不超过托寄时保价的声明价值”的选项处打钩。李女士根据涉案钻戒的声明价值支付了相应的保价费用,现邮寄物品丢失,快递公司应按照保价额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价价格,快递公司应赔付李女士3万元,对于李女士主张的高于保价额的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快递公司是否应当在本案中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失,李女士认为涉案钻戒系结婚钻戒,有一定的纪念意义,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不过,这起案件是运输合同纠纷,李女士以运输合同关系纠纷而非侵权纠纷起诉快递公司,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的时候,只能处理双方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李女士无权在本案中要求快递公司承担精神损失赔偿。如果仍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李女士可以另行解决。